(2015)长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边志辉、郑振东与河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志辉,郑振东,河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边志辉。原告郑振东。委托代理人郭耀文、豆兴超,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休门街1号新休门1-2-1103。法定代表人:何风联。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志辉、郑振东诉被告河北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志辉、郑振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志辉、郑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边志辉、郑振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