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笫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与陈炳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1808号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湘黔,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与被告陈炳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炳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中江县凯江粮油购销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