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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陆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陆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186号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委托代理人刘德战。被告陆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陆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程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0元,由远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