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孟宪伟,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延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伟,济南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孟宪伟,男,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周哲,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住城区长沟镇北南田村。法定代表人:田遵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国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长磊,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2被告:田延国,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仙台大街七区58栋7门101号。身份证号:220381197506068035。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伟与被告济南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延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孟宪伟负担。审判长 周凤先审判员 郭丽丽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