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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文帆与被苏华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帆,苏华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帆,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苏华瑜,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周文帆与被执行人苏华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狮民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苏华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文帆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华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文帆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华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华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