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祁虎根与邵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虎根,邵如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29号原告祁虎根。被告邵如根。原告祁虎根与被告邵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虎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如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祁虎根诉称,2013年9月2日,被告邵如根介绍徐达达(案外人)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9月20日归还,被告对借款进行担保。因借款未按约还款,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4年1月28日归还,到期若不归还愿以其房租抵偿。因被告迄今未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邵如根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邵如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徐达达(案外人)向原告祁虎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祁虎根先生人民币贰万元整,本年玖月贰拾号归还”。被告邵如根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2014年1月10日,被告邵如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正,归还时间为2014年元月28日前归还,如不归还,房租为叁年,尚有壹万元归还日期2014年3月28日前归还,仍未到账总共叁年为期。将住房出租叁年抵押,无房租弗(费)了”。被告邵如根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捺手印。因被告迄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9月2日的借条与2014年1月10日的借条所涉借款为同一笔借款;2014年1月10日借条中的房租是指被告将其房屋交付原告,由原告负责出租并收取房租,以此折抵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以上事实,有2013年9月2日的借条、2014年1月10日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祁虎根和被告邵如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如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如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祁虎根借款2万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祁虎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邵如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袁 琴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