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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魏钟与何小燕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钟,何小燕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魏钟,男,1980年2月7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小燕,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何清双(系被告何小燕之父),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钟诉被告何小燕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魏钟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