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魏钟与何小燕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钟,何小燕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魏钟,男,1980年2月7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小燕,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何清双(系被告何小燕之父),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钟诉被告何小燕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魏钟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