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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立新,宝应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