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广前与田学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前,田学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陈广前,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学芹,男,195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宿州市。负责人:巩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前与被告田学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陈广前负担。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