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于水涛与马金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马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307号原告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