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桂香与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香,李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贾桂香,女,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唐国棉厂退休工人,住高唐县时风西路。被执行人李洪彬,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无业,住高唐县南湖小区。申请执行人贾桂香与被执行人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桂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洪彬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81481元及利息,均未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庆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