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范志俊与吴志美、汤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俊,吴志美,汤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范志俊。委托代理人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志美。被执行人汤华云,现羁押于常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范志俊与被执行人吴志美、汤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吴志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志俊借款30万元。二、被告汤华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8120元,由被告吴志美、汤华云负担”。因被执行人吴志美、汤华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汤华云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东城绿洲翰霖苑某房屋一套(自2014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止),目前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查封了汤华云名下苏L×××××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壹年)。该车辆被多家法院查封。丹徒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汤华云名下苏L×××××小型汽车进行拍卖,申请人范志俊提出财产参与分配申请,本案已按申请参与分配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地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文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於 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