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四军犯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四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04号罪犯徐四军(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四军犯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6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分别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442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徐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四军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5次,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2次。该犯先后于2013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3000元,其罚金刑已经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四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四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