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分、李凯等与郭长松、马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分,李凯,李梦萌,李娟,李二孩,郭长松,马守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06号原告李分,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李凯,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李梦萌,女,汉族,1991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李娟,女,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李二孩,男,汉族,1936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郭长松,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尉氏县。被告马守红,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原告李分、李凯、李梦萌、李娟、李二孩诉被告郭长松、马守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郭长松、马守红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郭长松、马守红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