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38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鹏,无业。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鹏、李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预谋盗窃原油后,由李某出资租赁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1001号大院作为盗窃原油地点。被告人赵鹏、徐某某(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等人实施挖出管道、钻孔、焊接阀门、提供车辆等工作。2013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鹏、李某、徐某某采取在输油管道上焊接球形阀门放油的方式,窃取原油26.3吨。经鉴定,所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148035.07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鹏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受物品及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鹏、李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预谋盗窃原油后,由李某出资租赁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1001号大院作为盗窃原油地点。被告人赵鹏、徐某某(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等人实施挖出管道、钻孔、焊接阀门、提供车辆等工作。2013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鹏、李某、徐某某采取在输油管道上焊接球形阀门放油的方式,窃取原油26.3吨。经鉴定,所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148035.07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证实该案的发生和查获被告人赵鹏过程及侦查过程等事实。2、证人李某、李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其与被告人赵鹏同盗窃原油的事实。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联系田某,后由田某联系买家并确定油样性质和价格,在实施盗窃当晚,李某乙、李某某将盗窃的原油交由田某销赃获利。4、证人袁某、毛某某的证言及租房协议一份,证实其将本案案发地的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1001号的一处院子租给李某某和一个结巴的事实。5、被害人楚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所管理的输油管线出现掉压现象,有人盗窃原油。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李某、李某某、徐某某、李某乙伙同盗窃原油的事实。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鹏辨认同案犯赵某某的情况;李某某辨认被告人赵鹏的情况;毛某某辨认李某某的情况;李某某、徐某某辨认犯罪现场的情况。8、刑事判决书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同案其他人员的处理情况以及所盗窃原油的价值。9、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赵鹏的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10、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张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并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鹏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赵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张艳丽代理审判员 熊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