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虹与李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汪虹,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龙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汪虹诉被告李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远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兰苗苗、人民陪审员尹华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龙文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虹诉称:2014年8月22日,被告李龙文以经营房屋建设工程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月息5分。2014年9月22日以后,因我多次催要,李龙文将其名下车牌为鄂C×××××东风标致307轿车质押给我,后李龙文失去联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龙文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我对李龙文质押于我处的鄂C×××××号东风标致307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李龙文负担。被告李龙文未到庭应诉与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龙文以建造房屋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原告汪虹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汪虹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用昊天大厦房子作抵押。”因汪虹多次催要,李龙文于2014年9月27日将其名下车牌为鄂C×××××东风标致307轿车予以质押。后因李龙文失去联系,汪虹遂诉诸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李龙文偿还其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李龙文向原告汪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不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汪虹请求利息一节,由于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无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汪虹要求李龙文偿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龙文将其所有的鄂C×××××号东风标致307轿车质押给汪虹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本案虽然李龙文将其所有的鄂C×××××号东风标致307轿车质押于汪虹处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实际交付了质押物,故,该质押合同成立,汪虹对李龙文所有的鄂C×××××号东风标致307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龙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虹借款50000元。二、原告汪虹对被告李龙文所有的鄂C×××××号东风标致307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汪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案件保全费520元,共计1770元,由被告李龙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罗远贵审 判 员 兰苗苗人民陪审员 尹华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天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