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曹亚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珍,曹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28号申请人李桂珍,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丛树东,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亚玲,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桂珍因与被申请人曹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亚玲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为350万元。申请人李桂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亚玲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16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桂珍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刘涛名下的明锐牌轿车蒙D****9号和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辖区内的房产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丁喜军名下杰德牌轿车蒙D****8号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梁建全名下宝马牌轿车蒙D****6号予以查封。六、对担保人魏岚名下的红旗牌轿车蒙D****1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