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廖国海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国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76号罪犯廖国海,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国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9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国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又经本院先后于2007年8月6日、2009年9月11日、2011年8月19日、2013年2月28日,分别以(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1925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1787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793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廖国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国海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5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2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其称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款项。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服刑考核期间,狱内月平均消费约为309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40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国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款项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减刑幅度亦应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国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