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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