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