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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明英与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英,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王明英,女,195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徐华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负责人:李东,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英与被告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英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英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明英承担。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