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7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郝振炜、高晓琳与张兆征、陈梅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振炜,高晓琳,张兆征,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18-3号申请执行人郝振炜。申请执行人高晓琳。被执行人张兆征。被执行人陈梅。申请执行人郝振炜、高晓琳与被执行人张兆征、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49.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兆征向本院付案款43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世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