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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运立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董房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杨运立,农民。委托代理人:谢菊,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天波,任总经理。被告:董房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立与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董房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运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运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杨运立���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