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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灞刑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陕DM16**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草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航花园门口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前方尹红钢驾驶的陕A0DN**号轿车尾部,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郝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2.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与尹红钢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郝某某因此次危险驾驶行为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成沅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