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74-1号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法定代表人:范若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原告享有的座落于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徽国用××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