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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范仲莲与朱登红侵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仲莲,朱登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范仲莲,女,汉族,1948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开发区八一东路。被执行人朱登红,男,汉族,1992年10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范仲莲申请执行朱登红侵权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确认被执行人朱登红给付申请人范仲莲赔偿各种费用5万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共计5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路沁园小区22号楼3单元502室系小寨村民曹玉德所有,查无朱登红此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朱登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生元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