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00808号原告:朱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唐晓燕,枞阳县官埠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和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甲诉称:朱某甲与朱某乙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5月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朱某甲生育一女,名朱某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朱某乙沉迷于赌博,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4年3月朱某甲曾诉至本���,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朱某甲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与朱某乙离婚。朱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朱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主体资格;二、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朱某甲与朱某乙系合法夫妻;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朱某乙的身份及主体资格;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朱某丙的年龄及身份状况;五、离婚协议原件一份,证明朱某甲与朱某乙曾于2015年2月27日协议离婚,表明朱某乙同意离婚、双方长期分居、孩子由朱某乙抚养、朱某甲放弃财产分割要求等事实;六、朱某甲与朱某乙来往微信一组,证明朱某乙间接同意与朱某甲离婚,同时表明朱某乙多年来没有尽父亲及丈夫的义务,且在发微信期间与她人关系暧昧;七、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朱某甲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的事实。朱某乙未答辩。上述证据一、二、三、四、七均系有关机关作出的有效文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定,能证明其相应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五、六虽未经朱某乙当庭质证,但结合朱某甲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的事实能证明其相应的待证事实。依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以及庭审中朱某甲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朱某甲与朱某乙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5月21日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17日朱某甲生育一女,名朱某丙,现在枞阳县某幼儿园上大班,由朱某甲负责照料其生活、学习。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4年3月朱某甲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朱某甲于2015年3月31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与朱某乙离婚;婚生女朱某丙由朱某甲抚养教育,朱某乙依法给付抚养教育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甲主动放弃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朱某乙给付抚养教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朱某甲与朱某乙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且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不堪同居生活,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尤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未共同生活,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朱某甲诉讼要求与朱某乙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考虑到朱某乙现外出务工无固定居所,婚生女朱某丙又实际随���某甲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由朱某甲抚养教育为宜;朱某甲主动放弃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朱某乙给付抚养教育费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二、婚生女朱某丙由原告朱某甲抚养教育,抚养费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