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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永义与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义,王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557号原告:赵永义。被告:王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义与被告王丽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巧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