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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仪陇川王食品公司与王金文、杨芳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川王食品有限公司,王金文,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川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方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金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四川仪陇川王食品有限公司诉与王金文、杨芳借款纠纷一案,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南中法民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文、杨芳所有位于苍溪县的商业用房。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文、杨芳所有位于苍溪县的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涌审判员  孙杰审判员  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