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明与魏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魏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22-2号原告高明,居民。被告魏淼,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魏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保全申请费63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共计1317.5元,由原告高明负担。审判员 付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