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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明与魏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魏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22-2号原告高明,居民。被告魏淼,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魏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保全申请费63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共计1317.5元,由原告高明负担。审判员  付松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