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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屈善礼与邓兵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善礼,邓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3-2号申请执行人屈善礼。被执行人邓兵兵。申请执行人屈善礼与被执行人邓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新生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善礼于2014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邓兵兵无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款项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