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吉忠与被告沈福程、刘新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忠,沈福程,刘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443-1号原告周吉忠,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沈福程,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刘新波,1965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忠与被告沈福程、刘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40万元,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