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华东与周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东,周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53号原告:王华东,男。委托代理人:臧恒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东与被告周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华东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