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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静蕾与魏华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蕾,魏华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31号原告陈静蕾。法定代理人陈明华。法定代理人杨秀东。被告魏华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魏华林所有的京Y×××××号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魏华林所有的京Y×××××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