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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霞与被告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霞,屠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杨志霞,女,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屠小梅,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霞诉被告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志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志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志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