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薛华德、胡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薛华德,胡照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022号原告: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薛华德,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胡照美,女,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丽诉被告薛华德、胡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宏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宏丽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93.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宏丽负担。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