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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耿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