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803号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开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退赔赵九花中南海香烟两包,价值人民币12元;退赔邹志军啤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元;退赔邹昌永啤酒四瓶,价值人民币8元;退赔邹爱荣啤酒三瓶,价值人民币6元,以上退赔数额共计人民币1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