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士永与徐方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永,徐方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620号原告宋士永。被告徐方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永与被告徐方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士永于2015年5月25日以还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