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蔡某,深圳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才义(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道才(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二一零一部队士兵。本院受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侯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