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目青与李振强、王相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目青,李振强,王相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687-2号原告:王目青。被告:李振强,居民。被告:王相臣,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6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王相臣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目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相臣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王目青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继端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