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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海玲与黄体俊、钟六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石海玲,农民。委托代理人:韦怀庆,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体俊,农民。被告:钟六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玲与被告黄体俊、钟六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玲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六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玲撤回对被告钟六银的起诉。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