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义勇与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勇,刘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徐义勇,驾驶员。被告:刘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勇与被告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义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义勇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国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义勇撤回对被告刘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义勇负担。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