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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楼元立与陈旭军、陈良仙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元立,陈旭军,陈良仙,陈利进,许桂花,许园花,陈天金,许玲花,许菊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34号原告:楼元立。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旭军。被告:陈良仙。被告:陈利进。被告:许桂花。被告:许园花。被告:陈天金。被告:许玲花。被告:许菊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元立与被告陈旭军、陈良仙、陈利进、许桂花、许园花、陈天金、许玲花、许菊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金阳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