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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旖晗诉王俊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旖晗,王俊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王旖晗,女,1982年6月29日生,满族,学生,住凌海市。法定代理人张秀珍,女,1975年2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王俊和,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旖晗诉被告王俊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旖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旖晗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