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明军与XX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民间借贷纠纷执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军。被执行人XX龙。本院在执行董明军与XX龙(2015)舟定执民字第11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1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艳审判员顾纪章审判员张方荣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