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少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34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与被告唐某庭外协商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罗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蒋志强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