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异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案外人马建伟书面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伟,刘洪斌,吴有利,宋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异字第2780号异议人马建伟,女。申请执行人刘洪斌,男。被执行人吴有利,男。被执行人宋东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斌与被执行人吴有利、宋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建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宋东旭系夫妻关系,但是宋东旭为吴有利担保向刘洪斌借款系其个人行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与异议人无关。法院查封异议人工资、奖金等收入的一半无依据,要求解除对异议人的执行保全措施。经审查查明,(2011)新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吴有利偿还债权人刘洪斌借款3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宋东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享有追偿权;诉讼中查封了宋东旭的工资。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洪斌于2012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12)新执字第2780号。2013年7月31日,本院给新泰市国税局送达了(2012)新执字第27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宋东旭之妻马建伟的工资、奖金等各项收入的一半,直至扣足40万元为止”,马建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东旭在该债务纠纷中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确定是宋东旭与马建伟的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已查封了宋东旭的工资,执行中再查封马建伟工资、奖金的一半,缺乏法律依据。对异议人马建伟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马建伟工资、奖金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贠 娟审判员 贺 彬审判员 陈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保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