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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刘某甲,2011年8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9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