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子龙诉杨利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子龙,杨利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子龙,男,1967年5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石青村*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利江,男,1952年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石青村*组。再审申请人杨子龙因与被申请人杨利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人杨子龙于2015年5月21日以其已与杨利江协商一致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杨子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子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龙和斌审判员 欧 琳审判员 冉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