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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康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1958年6月23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盘县教育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因本案于2013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再次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文胜,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诉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9月18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决,宣判送达后,被告人康某某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文胜,证人牛某某、牛某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收受吴某某以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公司名义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收受六盘水市规划设计院设计三室主任李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3、2011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红果云海酒楼收受贵州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牛某应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4、2012年春节前及12月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办公室先后分两次收受叶某某以盘县第二中学、盘县第十中学名义贿赂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5、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及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以盘县第五小学名义贿赂的四张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折合人民币4000元。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收受彭某以盘县第二中学名义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收受盘县第一中学校长封某某贿赂的两张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折合人���币2000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桩犯罪事实,因其收受的人民币2万元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经退还牛某应,故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康某某提出其系被动受贿,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后果,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一般立功表现,系被动受贿,且有人情往来成分,涉案金额仅为2.9万元,情节不恶劣,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被告人康某某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康某某申请出庭的证人牛某应证实,自己确实在2011年4月份送过康某某人民币2万元,但后来康某某将钱归还了,原证实康某某没有归还2万元,是因为在送钱后的一个星期左右,自己与康某某喝酒,因康某某酒醉便安排驾驶员牛某某再次送他回家,他就把钱放在车上的抽屉内归还了,自己和驾驶员都没有发觉所致。在原一审期间,康某某的亲属找到自己说康某某是将钱还了的,为怕是自己搞错了,随即找到牛某某询问此事,通过牛某某回忆,想起来在送康某某2万元之后的一天,牛某某在受自己安排买烟酒时发现钱多了2万元。申请出庭的证人牛某某证实,自己从2011年2月至2014年期间,一直为牛某应开车,牛某应的驾驶员只有自己一人,平时牛某应会放些钱在车抽屉里,叫自己帮忙买些烟酒等物品,在2011年的��候,牛某应曾叫自己开车送过康某某回家,在牛某应问自己是否发现车上的钱多后,自己进行了核对,才发现在送康某某回家的第二天,车上的钱多出了2万元。自己只开车送过康某某一次。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康某某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门诊病历本复印件、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病历本复印件、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超声诊断报告单复印件、MRI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手册复印件、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报告复印件、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用于证实被告人康某某长期患有高血压、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脑供血不足等疾病,导致记忆不准确;盘县教育局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实康某某在任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于2007年3月31日被任命为���县教育局副局长,2012年5月26日任盘县教育局主任科员,负责盘县教育局财务审计股、职业教育股和工程办的日常工作。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内,收受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公司经理吴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我在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任盘县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兼任盘县职业中学党支部书记,在2012年5月改非后一直履行副局长的职责,分管财务审计、职业教育、工程办、资助中心工作。吴某某所在的中建加固公司2010年在盘县做得有学校的加固工程。2011年春节前,我在办公室收受吴某某送的��金5000元。吴某某送钱给我是因为我是分管工程和财务的领导,是为了在工程拨款、进度要求、配合方面能给他提供方便。(2)证人吴某某证实,我从2010年3月以来,担任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公司经理,我们公司从2010年12月起,承建盘县校安工程,期间与盘县教育局发生过业务往来。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康某某的办公室送了5000元给他,送钱给康某某,是因为他在工程监管或者拨付款项等方面拥有职权,为了工程能够顺利完成,工程款能够得到及时拨付。(3)书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借条、借款单、结算业务申请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现金支出凭单、发票工程量报审表、实施进度表等,证实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公司承建校安工程,并与相关学校发生业务往来。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六盘水市规划设计院设计三室主任李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2011年春节前,我在办公室收了六盘水市规划设计院设计室主任李某某送的现金2000元。他送钱给我,是为了在盘县教育系统设计校安工程的重建工程中,其在设计工程的协调、拨款等方面得到照顾。(2)证人李某某证实,我在贵州省六盘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作,先后担任设计三室副主任、主任,2010年8月,我们中标了涵盖盘县37个乡镇及直属学校的拆除重建项目。2011年春节前,我在康某某的办公室送了2000元给康某某。送钱给他是因为我们的设计合同及要设计费须找康某某签字,他没有为难我们,为了对他表示感谢。(3)书证。任职文件,证实李某某任六盘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三室主任,盘县校安工程2011年重建设计盘北标段框架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盘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拆除重建设计补充协议、汇款凭证及发票等,证实六盘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盘县校安工程设计工程及与相关部门发生资金往来,在发票联中有“同意支付。康某某”字样。3、2012年春节前及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叶某某以盘县第二中学、盘县第十中学名义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某在担任盘县第二中学副校长时,到我办公室以给我拜年为名送了3000元给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某在担任盘县第十中学校长时,又在我办公室送了3000元给我。他送钱给我是为了在学校工程、拨款等方面获得方便。(2)证人证言。①证人叶某某证实,2012年春节前,我在盘县第二中学任教时,学校副校长彭某安排我去给康某某拜年,并拿了3000元给我,后在2012年1月的一天,我到教育局康某某的办公室把钱送给他。2012年12月,因听说教育局要拨付城围费给相关学校,我想为学校多争取一些城围费,便拿了3000元到教育局康某某的办公室把钱送给他。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分管财务工作,因为学校各方面资金比较困难,希望通过他的帮忙,让学校能够申请到多一些的资金。②证人彭某证实,我在盘县二中任学校副书记主持工作时,安排叶某某送了3000元钱给康某某,当时二中正在搞校安工程,但地方配套的工程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分管财务工作,于是我和叶某某等人就商量找康某某帮忙,尽快将工程款拨下来,后我就拿了3000元钱叫叶某某以拜年的形式送给康某某。③证人邱某证实,我任盘县二中的副校长,以学校的名义送过钱给康某某。送钱是在2012年春节前,当时学校正在搞校安工程建设,但是地方配套的工程资金一直没有到位,而康某某又在盘县教育局分管财务工作,我和彭某、叶某某等人就商量去找康某某帮忙,尽快把校安工程款拨给学校。当时商量好以拜年的名义送点钱给康某某。④证人彭某榜证实,2012年春节前,我在任盘县第二中学副校长期间,和彭某、叶某某、邱某等人商量给教育局领导拜年,目的是为了在工作协调方面提供便利。⑤证人张甲证实,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盘县二中校长彭某召集盘县二中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开会,有我、彭某、叶某某、彭某榜及邱某,在会上,彭某说盘县二中正在搞校安工程,配套的工程资金一直没有到位,准备拿3000元钱送给盘县教育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康某某,希望得到他帮助,尽快把校安工程款划拨给二中,大家都同意。之后的一天,彭某叫我把送给康某某的3000元在财务上处理一下,我就开烟酒发票报销了。(3)书证。任职文件,证实叶某某、彭某榜的任职情况;盘县第十中学工程费用请示、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合同书、发票、预算拨款凭证、《关于2012年度城市维护费资金预算安排的通知》、记账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结算收据等,证实盘县第十中学2012年至2013年期间发包工程及盘县教育局对工程款项进行了拨付。4、2012年春节前及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陈某以盘县第五小学名义送的四张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2012年春节前,盘县第五小学校长陈某来到我的办公室,送了两张购物卡给我,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2000元;2013年的春节前,陈某来我的办公室送了两张购物卡给我,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2000元。(2)证人证言。①证人陈某证实,我是盘县第五小学校长,因为康某某在教育局负责全县校安工程建设,在我们学校与相关单位以及与各方面的工作协调上给予大力帮助,为了感谢康某某,我在2012年国庆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分两次送了4张每张面值1000元的合力超市购物卡给他。送的钱被我以购买学校办公用品的名义从学校财务上报销了。②证人赵某某证实,我在任盘县第五小学出纳期间,学校校长陈某跟我拿钱买购物卡送人。(3)书证。任职情况说明,证实陈某的任职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证书、建设工程预算书、银行业务回单等,证实盘县第五小学发包工程项目及项目款拨付情况;记账凭证、发票、报账说明、付款凭证等,证实赵某某在2012年9月25日因购买办公用品报账3125元,2013年4月26日因购买办公用品报账2300元。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内,收受彭某以盘县第二中学名义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2013年春节前,盘县第二中学校长彭某到我办公室送了1万元给我。送钱给我是因为我在盘县教育局分管工程和财务,为了在安排学校工程及拨款等方面给他提供方便。(2)证人证言。①证人彭某证实��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任盘县二中校长期间,为了盘县教育局能兑现划拨建设经费给二中的承诺,我和邱某、彭某榜、张甲商量找康某某帮忙,决定送1万元给康某某,因康某某当时在盘县教育局分管财务工作。后我在康某某的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拿给他,是以学校名义送的,事后拿到二中财务报销处理。②证人邱某证实,2013年春节前,为了尽快将盘县教育局承诺给二中的建设经费落实到位,二中的领导班子我、彭某、彭某榜、张甲就在一起商量去找分管盘县教育局财务工作的康某某帮忙,还商量以拜年的形式送1万元给康某某,送的钱在学校财务上冲抵。③证人彭某榜证实,2013年春节前,彭某召集我们副校长在一起开会,提出要给教育局的领导拜年,目的是为了在工作协调方面提供便利,大家都是同意的。④证人张甲证实,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因为学校建设经费的问题,盘县二中领导班子彭某、彭某榜、邱某和我在一起商量去找康某某帮忙,并商量以拜年的名义送5千至1万左右的钱给康某某,后听彭某说他拿了1万元给康某某。(3)书证。任职文件,证实彭某的任职情况;发票,证实彭某提交发票到盘县二中报销购买酒的费用1万元。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盘县教育局其办公室内,收受盘县第一中学校长封某某送的两张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盘县一中校长封某某在我办公室送了两张购物卡给我,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2000元。(2)证人封某某证实,2013年快过春节的一天,我在担任盘县一中副校长主持工作���间,到盘县教育局康某某的办公室送了面值2000元的合力超市购物卡给康某某。送购物卡的目的,是为了盘县一中相关工程款项划拨的时候能够得到他们的照顾和帮助。(3)书证。盘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文件、盘县校安工程招标代理、加固施工框架协议及竞标文件,会议记录,项目拨款一览表,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等,证实盘县校安工程发包及拨款的具体情况。另查明,被告人康某某于2013年4月15日接盘县纪委通知到市纪委接受调查,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被告人康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抓获,所涉案件已经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尚有如下综合书证予以��明:(1)康某某任职文件及工作职责证实,2003年7月15日康某某任盘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7年3月31日康某某任盘县教育局副局长;2012年5月26日康某某任盘县教育局主任科员,免去其盘县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康某某分管盘县教育局财务审计股、职业教育股和工程办的相关工作,2012年改非后,教育局召开会议由康某某继续分管原工作。(2)中共六盘水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月15日,由盘县纪委通知康某某到市纪委进行调查,其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0.7万元,面值8000元的购物卡的事实,并主动将违法所得上交市纪委。(3)盘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4月28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将康某某受贿一案交由盘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日盘县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并将康某某从六盘水市纪委谈话点明湖宾馆带至盘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到案后,康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在担任盘县教育局副局长及主任科员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4)六盘水市监察局代收罚款收据,证实康某某交纳款项共计11.5万元。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康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立功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拘留证、逮捕证、收条、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康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零包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抓获,该案已由本院作出生效判决。对被告人康某某申请的证人牛某应、牛某某庭审中所作证言,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康某某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门诊病历本复印件、云南���第一人民医院病历本复印件、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超声诊断报告单复印件、MRI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手册复印件、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报告复印件、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及盘县教育局情况说明一份等证据,结合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及本案实际,予以认定,但仅能证实被告人康某某长期身患疾病,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盘县教育局副局长及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六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第3桩犯罪事实,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牛某应送康某某的2万元在本案立案前已归还的合理怀疑,故指控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康某某在办案机关调查谈���期间,如实供述的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且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应视为自首;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所收受的贿赂款在案发后均已退缴,综上情节,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康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康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9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韦云娟人民陪审员  李秦红人民陪审员  周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广平 微信公众号“”